【終極上訴】鄒幸彤涉煽惑參與6.4集結脫罪 終院本周四頒布判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1/22 16:56

最後更新: 2024/01/22 17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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鄒幸彤涉煽惑參與6.4集會脫罪,律政司提終極上訴,終院本周四頒布判決。資料圖片

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呼籲市民出席被禁止的6.4集會,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判監15個月。鄒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得直,獲撤銷定罪及判刑。律政司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,終院聽取陳詞後,押後頒布判決。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,終院將於本周四(25日)頒布判決。

上訴人律政司早前提出的法律議題包括,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A(3)(a)及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I條,被告能否於抗辯時,爭議警方所發出的禁止公眾集會通知書的合法性,而該命令並已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認;若被告可爭議有關警方禁令,法院應採取什麼方式考慮有關爭議。

鄒幸彤一方早前陳詞時指,警方決定的合法性屬控罪元素之一,鄒有權在審訊中提出質疑。鄒一方又指,控方在審訊中亦負有舉證責任,若鄒提出司法覆核,責任則會落於鄒身上,而且提出司法覆核亦需要一定資源,鄒早前亦希望就一禁制令加入司法覆核,但最終因被裁定在法律上沒有資格而被拒加入,須承擔律政司訟費。

高院法官早前於判詞指,《公安條例》容許鄒幸彤於刑事審訊中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,鄒可挑戰禁止令的合法性。法官裁定警方沒有履行主動責任,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,律政司一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。鄒被控煽動參與被禁止的集會,但若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,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,亦不會違法,故裁定上訴得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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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